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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部署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合发[2004]132号
2007-0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厅(委、局),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

  2004年3月,公安部会同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23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的专项行动。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的清理整顿。

  为贯彻落实《方案》精神,加大力度打击非法中介,促进和保障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规范经营,保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在规范的基础上健康发展,现就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

  (一)商务部成立落实清理整顿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商务部陈健部长助理任组长,对外经济合作司刘迎军助理巡视员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对外经济合作司,具体承担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并设立咨询服务电话(010-65197164)。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厅(委、局)(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要从打击非法中介、整顿市场经营秩序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组建行动小组,小组组长由主管厅(委、局)领导和主管会领导担任。按照《方案》要求,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统一部署,有效组织实施。有关行动小组人员名单和工作计划请于4月2日前报商务部。

   二、整顿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加强管理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4月3日前下发通知,对本地区经营公司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整顿;要求经营公司进行自查,有关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于4月13日前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在4月13日至6月10日之间,对经营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承包商会的协调、指导、咨询和服务作用。承包商会要对会员企业遵守行业规范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会员企业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要依据行业规范进行处理。要督促和要求经营公司及时、妥善处理受到劳务人员投诉的案件,对经营公司侵犯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或视情况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加强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政策指导和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要在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中,通过组织培训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讲解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和行业规范,提高经营公司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

  (四)商务部将会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地区或部门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或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工作

  (一)根据《方案》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行动小组要重点对近一年内掌握的非法中介活动材料进行集中清理。重点是清理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勾结国外非法中介虚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欺骗劳务人员、利用旅游和商务等渠道组织劳务人员出国务工、乱登广告、涉嫌非法组织偷私渡或非法移民等行为,通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以及相关部门。

  (二)充分发挥各地外派劳务援助机制和承包商会外派劳务人员投诉机构的作用,抓紧整理群众举报的非法中介活动材料,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处理。

  (三)动员和组织经营公司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现的国内外非法中介活动进行揭发、检举,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详细情况。

  (四)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将已经掌握的国内外非法中介活动情况径报公安部,抄报外交、商务、工商、劳动等相关部门。
以上材料请按《方案》部署时间于4月12日前报送。

  (五)设立公众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配合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非法中介活动线索。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在此次清理整顿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把握政策导向,扩大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宣传,加强舆论监督,以案释法,引导群众向合法企业寻求服务,增强劳务人员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五、做好总结工作,健全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建立健全管理和协调措施,制订适合业务发展的长效管理和协调机制。有关清理整顿工作的详细情况、处理情况以及加强管理和协调的制度措施,请于6月15日前报商务部。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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