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
 |
| 商合字[2003]29号 |
2007-04-26
商务部办公厅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加强行业自律,整顿输新加坡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保证中新劳务合作在规范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发展,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作为全国性行业组织,在充分征求有关经营公司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经营公司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条件》、〈外派新加坡劳务合作合同主要条款》,经商会常务理事会书面表决通过后已下发有关经营公司,并报我部备案。为便于各地掌握情况,现将上述文件转发你们,请督促有关经营公司认真执行。有关经营公司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可径向承包商会反映,亦可通过你们向我部(合作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2.经营公司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条件
3.外派新加坡劳务合作合同主要条款
商务部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
|
| 附件 |
附件一.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