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  新闻发布  劳务供求  政策法规  专题信息  政务公开  企业名录  劳务必读 北京时间:
  企业名录
对外劳务企业名录
承包工程企业名录
培训考试中心名单
外派劳务基地名单
  劳务必读
《出国劳务必读》
合同样本(参考)
出入境常识
领事保护常识
外派劳务投诉机构
外派劳务语音咨询电话(800-888-5678)
相关案例
  公众留言
提交留言
查看留言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合作司子站
外交部领事司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承包商会
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
合作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府协议

中国与澳大利亚劳务合作备忘录简介
2007-09-24
商务部合作司

  2007年9月5日,中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与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事务部部长凯文•安德鲁斯在悉尼分别代表各自部门签署了《关于为招聘技术劳务人员提供便利的合作谅解备忘录》。备忘录对于规范和促进中澳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加强双边经贸合作、促进两国友好关系将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备忘录约定,商务部将向澳移民部提供“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双方将把名单在各自网站上公布。申请列入名单的中方经营企业须遵守《招聘机构道义框架》(附件1)并签署遵守该道义框架的声明书(附件2)。“经确认的招聘机构”不向劳务人员收取招聘费用,所有招聘费用均由澳方雇主承担。澳方雇主应根据澳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劳务人员应尽的各项义务,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受澳法律保护。

  商务部和澳移民部将就中方经营企业或澳方雇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备忘录的行为进行相互通报,一旦核实,有关招聘机构将从名单中删除,有关雇主将根据澳方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1.招聘机构道义框架
   2.中国招聘机构关于在招聘活动中遵守道义框架的声明书

附件1

  招聘机构道义框架

  招聘机构在被确认为“经确认的招聘机构”之前,必须完整填写、签署声明书(附件2)并提供给商务部,方可列入双方各自网站。
“经确认的招聘机构”:

  一、将不向赴澳工作的应招人员收取招聘费用,所有招聘费用将被包含在“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向雇主收取的费用内;

  二、将不直接或间接增加应招人员、工人或以前在澳工作的工人的经济负担,及不合理或物质上的不利影响;

  三、将保证在申请签证(应招人员自己申请或代应招人员申请)时提供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原件还是经认证的原件复印件,均真实有效。



附件2

   中国招聘机构关于在招聘活动中遵守道义框架的声明书

  本人 代表 声明,在向寻求在澳大利亚技术性临时雇佣的劳务应招人员提供招聘服务过程中,遵守并将一直遵守商务部向我提供的《招聘机构道义框架》,该框架为本声明书的附件。


签 字:
代 表: (招聘机构盖章)
日 期: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电子信箱:
商务部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283868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