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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
2007-10-11
承包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下称机构)的服务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深入研究对日研修生合作市场,以向机构成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根据《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成立机构专家组(下称“专家组”)。
第二条 专家组旨在有针对性地发挥机构的协调、指导、咨询、监督职能,加强机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建设,促进对日研修生合作事业持续、稳定、有序发展。
第三条 专家组为非常设部门,机构秘书处负责专家组的组织和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专家组由关心协调机构工作,热心促进对日研修生合作事业发展的一线业内人士组成。根据市场规模和实际业务需要,聘用3-5名专家为专家组成员。

第二章 职责及工作内容
第五条 研究有关对日研修生合作业务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走向、市场发展动态、存在问题及困难等,为促进此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提出战略性建议,为机构的发展和完善献计献策。
第六条 参与重大项目的协调,协助机构做出公平、公正的协调决定。
第七条 参与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研讨,对机构成员遇到共性问题或突发事件向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参与机构对成员违规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协助机构对违规经营公司做出公平、合理的行业处罚。
第九条 参与机构组织的专题讲座、培训教学活动,为机构成员开展业务提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条 协助承包商会专家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参与专家委员会的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承包商会或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熟悉中日两国研修生合作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具体运做程序,了解业务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十三条 从事对日研修生合作业务及管理工作5年以上,在合同管理、劳资纠纷处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作风严谨,办事公道,富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

第四章 成员的产生和聘用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下称承包商会)、机构及机构成员公司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机构向受聘专家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二年。期满后,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本人意愿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承包商会的行规。
第十九条 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协调决定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如专家与协调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专家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上述工作纪律,如有违反,机构将给予严肃批评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第六届成员大会授权机构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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