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  新闻发布  劳务供求  政策法规  专题信息  政务公开  企业名录  劳务必读 北京时间:
  企业名录
对外劳务企业名录
承包工程企业名录
培训考试中心名单
外派劳务基地名单
  劳务必读
《出国劳务必读》
合同样本(参考)
出入境常识
领事保护常识
外派劳务投诉机构
外派劳务语音咨询电话(800-888-5678)
相关案例
  公众留言
提交留言
查看留言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合作司子站
外交部领事司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承包商会
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
合作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劳务政策 > 外派劳务培训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4-08-06

              (2000〕外经贸合字第17号


信息产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自1995年全面实施外派劳务培训制度以来,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组织纪律性、履约意识、适应国外工作和生活的能力均有所增强。但近来发生的一些劳务纠纷表明,外派劳务培训工作还在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特就外派劳务培训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所有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派出。有关部门在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时,必须检验《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不得为没有《合格证》者出具任务批件。二、各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在选派外派劳务人员时,必须要求劳务人员到经过外经贸部核准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接受出国前适应性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派出。否则,一经发现,我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派出企业的责任。三、各培训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保证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目前应着重加强对劳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据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培训。对在培训工作中走过场、搞假培训、倒卖《合格证》的培训中心,我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四、为使社会各界更好地监督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我部从即日起设立举报电话(010一65197196),欢迎各界人士对违反外派劳务培训规定的现象进行举报。请将此通知转发给各有关公司及培训中心,并加强对培训中心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将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电子信箱:
商务部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283868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